CNC-IHP章程

 

国际水文计划中国国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水文计划在中国的实施,加快我国水文事业现代化的进程,协调我国水文科学的研究和业务活动,促进水文科学研究成果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特成立“国际水文计划中国国家委员会”(以下简称IHP中国国家委员会)。

第二条 IHP中国国家委员会设在中国水利部,由水文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水文计划在中国的归口管理工作,开展国际水文计划框架下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IHP中国国家委员会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和承担政府间国际水文活动和水文科学领域的相关业务。是我国水文行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水文组织的联络机构。

第四条 IHP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委员均是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代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际水文计划中国国家委员会是我国执行联合国国际水文科学计划的常设机构,成员由国内水文界的专家和政府有关部委、科研院所、部门的代表组成。在组织上受水利部的领导,并接受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IHP中国国家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若干委员组成,主席由水利部水文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席及所有委员分别由各成员单位推荐;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提名;全体组成人员由水利部审批任命,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在国际水文界享有盛誉的若干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七条中国国家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应由委员所在单位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秘书处,以便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

第八条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水利部水文局,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管理IHP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国际水文组织的业务联系,指派人员担任秘书。

第九条副秘书长单位亦可根据其业务分工,在秘书处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IHP中国国家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推荐一名工作联络员,以保持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十条IHP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是以推动水文业务的开展和水文科学研究(水资源调查评估、水文测验技术、河流泥沙分析、人类活动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影响等)和高级水文专业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

第十一条 代表我国政府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水文科学领域的科研、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出席政府间国际会议。

第十二条组织水文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承担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水文计划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组织对高级水文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向国际组织推荐专家参加专题研究和培训,推荐或协助专项经费的申请和培训资助。积极考虑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部门推荐国际职员。

第十四条承办国际水文计划委派的水文业务和科技交流、会议、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十五条IHP中国国家委员会将积极支持各委员参加本国家委员会的活动,各委员有义务提出工作建议并承担相关工作、出席工作会议,亦有权获得本委员会业务活动的信息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各成员单位应将本部门在水文科学领域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的内容纳入国家委员会活动范畴,向国家委员会通报其情况。

第十七条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其工作特点,承办或协办以IHP中国国家委员会名义召开的水文水资源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IHP中国国家委员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水文计划的要求和活动项目的主题,向有关组织和部门提出我国参加国际水文计划的项目建议,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负责倡导、组织国际水文计划项目在国内的实施。

第二十条IHP中国国家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各成员单位有义务向IHP中国国家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IHP中国国家委员会每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水文计划政府间理事会和国际水文区域执行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国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和筹集:

  • 水利部外事活动专项经费;
  • 水利部水文局业务经费;
  • 各成员单位自筹的活动经费;
  • 向国际、国内组织和机构申请的专项经费;
  • 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方面对国家委员会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 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和秘书处工作经费;
  • 召开国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和出席国际会议费用;
  • 国际交流活动及接待费用;
  • 翻译及向各委员提供信息、资料所需费用;
  • 对承担国际水文计划的国内项目提供补助;
  • 各成员单位自筹的经费自行支配;
  • 其它与国际水文计划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委员会对其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及国际交流费用由本单位自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IHP中国国家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国家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于2004年11月11日在南京召开的国际水文计划中国国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Prepared by the Secretariat of Chinese 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I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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